最新文章

2018/08/21 薩爾瓦多斷交,這樣下去台灣沒有朋友怎麼辦?

作者: 潘袁詩羽/東吳大學政治系


▲中華民國2018年8月邦交國一覽表。圖:潘袁詩羽。

中華民國外交空間在中國大陸的頻頻打壓下不停限縮,除了最近的東亞青運、東奧正名的事件外,最令國人有感的便是邦交國一個個斷交,近期蔡英文政府上任後,先是聖多美普林西比於2016年12月21宣布與我斷交,結束從1997年19來的外交關係。過了約半年後,巴拿馬於2017年6月13日宣布斷交,並與中國建交,這時友邦已降至20國。到了2018年斷交速度卻繼續急速狂飆,與中華民國有著77年邦誼的多明尼加5月1日閃電宣布斷交後;才隔了2周,布吉納法索於同月24日也宣布斷交;今日薩爾瓦多再度宣布斷交,短短3個月就有三國斷交,原因都是不敵中國大陸的巨額金援。
 
許多民眾擔憂這樣下去台灣是不是就沒有朋友了?或是連一個邦交國都不剩的時候會發生什麼事?首先,我們先來釐清兩個國際法上的名詞:

1. 政治實體
2. 主權國家
 
政治實體又稱「政權」,係指具備國家(state)構成四要件(即領地、人民、政府、與其他國家交往之能力),但未被國際社會予以合法承認(de facto recognition),如1949年的東德與現代的北賽普勒斯、索馬利亞等。而主權獨立象徵著擁有完全資格可以參與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國家。【可參看《現代國際法》,丘宏達著】
 
沒錯,中間的差別就在於「承認」。台灣擁有17個邦交國,而這些邦交國等於合法承認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,即主權獨立的國家。或許還有人疑惑著「那台灣參與各項條約簽訂與參與部分國際組織,不算被承認嗎」?很抱歉,儘管台灣可以參與國際組織、簽訂條約,但是這些係屬「實質承認」(de jure recognition),並不代表這些國家正式的承認台灣是「國家」的事實。
 
「承認」是國際法上一個最困難的問題,因為它混合政治和法律,而法律又分國際法和國內法。政治和法律的因素是很難分隔的,當給予或拒予承認的時候,政治的考量通常大於法律的考量,但政治的考量也具有法律的效果。此外,國際法上「承認」的法律效果和國內法上「承認」的法律效果有很大的差別。「事實承認」與「法律承認」的區別雖然是常用的,但在技術上而言是不正確的。所謂「法律承認」其實是指對「合法」(即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情況)國家的承認。「法律」(合法)和「事實」的用語應是描述被承認的國家的狀態,而不是承認的行為。這些用語意涵「事實的國家」的法律基礎異於「合法的國家」。然而,國際法上很難找到有關法律基礎的規則,一個比較明確的規則是,「事實承認」是比較暫時性和對比較不確定的情況的承認。在實例上,「承認」常常是一個國家政策的工具。
 
但無可否認的,就國際法概念上表述,中華民國這個國家即使被不斷斷交,甚至沒有剩下半個,也仍不會影響國際社會中「政治實體」的定位。但我們都知道,台灣一定得走出如此窘境,應打破中國大陸對我們地位的打壓。鞏固外交、讓世界看見「台灣價值」,這是未來定會實現的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