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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08/06 立法院臨時會看立委人數

作者: 許隱騰


第9屆第1會期臨時會通過「制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」,第3會期臨時會通過「制定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」,第4會期臨時會通過「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;並修正部分條文」、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第二十三條、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」,第5會期臨時會通過「制定財團法人法」。臨時會開會次數從第六、第七屆開始有明顯的上升,可見在日新月異、變化快速的現在社會中,我國立法者人數不足以負荷法案審查需求,進一步探究,由上述可知,第九屆立委當選後開始,每會期皆有重大爭議法案到臨時會才三讀通過,更顯得當遇到社會分歧時的捉襟見肘。

我國立法院的開會是規範在憲法中。憲法第68條規定:「立法院會期,每年兩次,自行集會,第1次自2月至5月底,第2次自9月至12月底,必要時得延長之。」這是立法院的常會。所謂臨時會:「依憲法第69條規定,如遇有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立法院得召開臨時會。」目前實務上,立法院各會期辦理委員報到及確切的開議日期,係經由朝野黨團協商來決定;至休會日期,則視會期屆至,院會是否議決延長會期方能確定。雖然臨時會並無特別規定,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也只就處理事項的範圍加以規定:「立法院臨時會,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,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。停開院會期間,遇重大事項發生時,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得恢復開會。」在憲法的設計與實務運作上,召開臨時會當然並無不可,但應該以具有「臨時性」與「急迫性」為前提,否則當臨時會變成常態,淪為常會的「延會」,不論起因是立法者人數不足或是立法怠惰,以加班的方式,用民脂民膏去為這些立委處理「未盡選民所託」之責,不僅讓臨時會失去了「臨時」的本意,迫使立委在臨時會裡囫圇吞棗的立法品質更讓人堪慮。

我國立法院是採委員會中心主義,意即個委員會委員肩負專業審的角色。目前立法院設有 8個常設委員會,包括:內政委員會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、經濟委員會、財政委員會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、交通委員會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,以對應行政院中央各個部會主要業務之法案審查。目前每個委員會人數不到 15 人,而以目前立法院內規之「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」第六條規定,「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,方得開會」,意思是,只要5位立委就可以左右一個委員會的決定,但反思其現象,不也代表僅幾位立委就要處理一堆專業法條,一方面可能出現立法不周延的情況,甚至讓有心人士能偷渡惡法的機會。

國會議員人數基於民主政治為代議政治的原則,大抵上,國會席次和人口的開立方根相近,台灣如果依據人口的開立方根的應該是280多席,目前的113席連一半皆為達到。台灣一席立法委員(區域加上不分區)對應的人口數是20.68萬人,與每 10 萬人產生一位國會議員的世界民主國家常態,相差甚遠,因此我國立委人數落在150至250人中間,在學理上較為適當,在法案審理上也能較為周全,也能避免少數壟斷、委員會人數不足等問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