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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/12/17 政黨法:迎向更清朗的政黨文化

作者: 羅承宗(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副教授)
2017年12月6日,政黨法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65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;並自公布日施行。本法明確訂定政黨設立程序、內部運作民主原則及會計公開制度等規範,並賦予政黨從事公共事務應遵循之原則,促使各政黨從事公平競爭。回顧歷史,若從1978年2月立委康寧祥於質詢時倡議「制定政黨法,透過政治制度允許具有競爭地位的政黨存在」時點起算的話,這一步,走了近40年。政黨法問世,意味著從2018年起,台灣政黨政治邁向新的里程碑。

何以政黨法如此重要?首先,從學理而言,如德國學者Gustav Radbruch指出「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,誰反對政黨的存在,就是反對民主制度者。」現代民主國家裡,為促進政黨政治的健全發展,針對其組織、財務與活動,大抵設有保障與限制的相關規範。其次,從台灣民主化改革歷程來看,自1989年修正人民團體法增列「政治團體」專章以來,人民投入政治活動頻繁,政黨本有別於一般團體,成立目的在於透過選舉參與、以和平手段取得政治權力。人民團體法把政黨強硬塞入,刻意與一般人民團體同予低度規範,雞兔同籠,此乃非常時期政治考量下的特殊立法,多所破綻。總的來說,解嚴後,台灣一方面雖逐漸從黨國威權體制(party-state authoritarianism)移行到政黨政治的道路上,然而另一方面,在缺乏有效規範包括政黨組織、內部運作、政治獻金、財務公開、公費補助政黨競選費用等重要事項的專法下,遽以規範政黨的法律,仍是上個世紀末解嚴前後的陳舊產物。「法制不彰」在這裡是百分百的事實陳述,而非形容詞彙。

政黨亂象有多離譜?單就數量上來看,即知分曉。瀏覽內政部「政黨與政治團體資訊網」,政黨編號001號為中國國民黨;最新的,則是2018年1月才成立的孫文主義力行黨,政黨編號為335號。如所周知,這些數量驚人的政黨其實多數乃「一人政黨」或「僵屍政黨」,並無正常運作。不但「萬年黨主席」情形比比皆是,假政黨之名、行牟利避稅的情事亦時有所聞,甚至晚近還進而衍生黑幫以政黨偽裝,進行威脅治安乃至國安的駭人情事。低度規範政黨的人民團體法,正是釀就政黨弊端橫行的禍首元兇。如今,政黨法第27條明定,政黨若有:一、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,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;二、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;三、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等情形之一者,則廢止其備案。光是這個條文的施行,就足以在短期內迅速改善前述亂象。政黨法能發揮的功效,由此顯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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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黨法作為我國政黨運作的嶄新基礎,不僅能掃除昔日弊端,在財務透明化、運作民主化原則要求下,更清朗透徹的政黨政治文化,亦將蘊育而生。